能力评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防雷工程企业能力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相关从业行为,落实国家和地方防雷标准,保障公共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精神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力评价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气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能力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自愿参与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三条 能力评价由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对会员单位进行评价,并颁发相应能力评价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相关专业,是指防雷、气象、通信、电子、电力、建筑或计算机等专业。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要求

    第四条 能力评价分为三级:A级、B级、C级。

    推荐A级承接一类、二类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工程。推荐B级承接二类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工程。推荐C级承接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工程。

    第五条 能力评价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定。

    第六条 申请A级能力评价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依据《广东省防雷企业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附表),总分值90分(含)以上,安全诚信体系合计分值18分(含)以上。

第七条 申请B级能力评价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依据《广东省防雷企业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总分值75分(含)以上,安全诚信体系合计分值15分(含)以上。

第八条 申请C级能力评价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依据《广东省防雷企业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总分值35分(含)以上,安全诚信体系合计分值15分(含)以上。


第三章 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能力评价证书申请时间为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份(1月、4月、7月、10月)。评价通过的企业当年内不再接受评价。

 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评价程序: 

(一)申请企业通过协会网站(http://gdfzxh.org.cn/)填写递交申请,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协会。

(二)评价专家组应于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含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协会向社会公布,并发给能力评价证书。

(三)能力晋级与能力评价工作同步进行,程序与新申请能力评价证书基本相同。

第十条 申请A级或者B级能力评价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中(一)至(九)项的内容,申请C级能力评价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中(一)至(六)项的内容。

(一) 诚信承诺书。

(二)《广东省防雷企业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高级、中级技术人员需要提供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关系的复印件。

(五)企业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和标准规范列表。

(七)近三年的《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和相关记录、项目原始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

(八)一个已履约完成的防雷项目的主要资料(申请A级能力评价证书的合同额不低于五十万元;申请B级能力评价证书的合同额不低于三十万元),包括防雷工程预算或决算,合同关键页,防雷施工图或竣工图(图纸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制图、设计、校对和审核人的签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九)已取得《广东省防雷企业能力评价证书》的复印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项目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提交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

第十二条 能力评价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三年。于有效期结束日一个月前提出审核换发,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持能力评价证书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能力级别或取消能力评价证书:

(一)不符合能力评价证书相应级别条件的。 

(二)企业在经营中弄虚作假,有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质量问题,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  

第十四条 能力评价实行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取得能力评价证书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协会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视情降低能力级别或取消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广东省防雷工程企业能力评价专家委员会,对协会会员单位进行能力评价。

评价专家组人员应成单数,且不少于3人。评价专家组成员从广东省防雷工程企业能力评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组在每次能力评价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价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协会对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定结果进行核查,对拟通过评定的申请单位在协会网站公示七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协会做出评定决定,颁发能力评价证书。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在公示期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