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协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第二条  本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是由广东省内从事气象灾害减灾工作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服务作用;加强从业诚信,恪守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协调业内关系;提供业内服务,建立沟通渠道;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共同发展,向社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倡导科技进步,促进信息化建设,组织人才教育和培训;加强与省外、国外的气象防灾减灾机构的交流,促进我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气象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协调会员与各方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会与其他经济组织相关的事宜,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气象防灾减灾方面的国家、地方、行业及社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三)开展气象防灾减灾专业技术培训活动,组织各种层次或方式的讲座或培训;

(四)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行业相关展览、会议、交流、研讨、专业竞赛、评比表彰等活动;

(五)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认证工作,并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组织考察调研活动,促进我省气象防灾减灾行业与国内外有关组织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和开展气象防灾减灾行业相关的调研、调查和统计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等决策参考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和工作;

(八)参与及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公益活动,接受社会各方的物资或资金捐赠并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各项支出;

(九)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资料,协助出版有关气象防灾减灾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文集、刊物和资料;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购买服务和接受相关委托事项。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依法批准成立并持有可提供的合法证明文件;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能够正常开展规定范围内活动;

4.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条件

1.热爱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

3.取得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相关资格或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4.气象或其他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气象减灾工作1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气象减灾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毕业从事气象减灾工作3年以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普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进行资料审核并批准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4.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二)理事及常务理事

1.(1)理事申请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2)常务理事升级申请必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现场讨论表决通过,不可采取通讯等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2.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理事或常务理事证书或牌匾。

3.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支持协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开展的活动;

(八)不做任何损害协会和行业声誉的事情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所有会员单位应委派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有关工作会议、调研、考察、业务交流等活动。原则上每个会员单位仅限委派一人作为代表。会员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其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另选替补代表并报本协会秘书处进行变更登记,理事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变动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新任会员代表继续担任原代表在本协会中所担负的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任职协会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上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理事数目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等负责人;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委托本会其他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数目不超过理事数目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本会其他负责人担任的,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五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解决本协会需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可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或赞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含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会员单位(含监事长及监事单位)每年缴费5000元。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28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